各党总支(支部):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中发[2004]16号)和全国高校第十二次党建工作会议精神,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教育职能,形成结构完整、分工合理的入党积极分子培养教育体系,切实加强和改进对大学生党员、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工作,推进十七大精神学习贯彻活动的全面开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校工作暂行条例》和《山东省普通高校党校工作暂行条例》,结合学校实际,党委研究决定,在各院(系)成立党校分校。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院(系)党总支(支部)须认真组织学习《中共潍坊学院委员会党校分校工作细则(试行)》,明确工作任务,按时完成本单位党校分校组建工作。
二、各院(系)党总支(支部)于12月29日下午17:00前,将本单位分党校校务委员会成员名单和兼职教师推荐人选报学校党校办公室。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附:《中共潍坊学院委员会党校分校工作细则(试行)》
中共潍坊学院委员会党校分校工作细则
(试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使分党校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充分发挥其工作职能,切实加强和改进对大学生党员、入党积极分子的教育培养工作,促进全校党的建设,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校工作暂行条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共中央关于面向21世纪加强和改进党校工作的决定》和《山东省普通高校党校工作暂行条例》,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分党校是大学生党员、入党积极分子教育培训工作的重要基地,也是大学生党员增强党性锻炼的熔炉。其办学指导思想是: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党的章程为指导,以提高大学生党员、入党积极分子的政治理论素养和思想素质为中心,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端正发展对象的入党动机,保持党员队伍的纯洁,增强党员队伍的活力。
第三条 分党校原则上建立在有全日制在校大学生的院(系),经学校党委批准成立。
第四条 分党校在学校党校和院(系)党总支(支部)的双重领导下开展工作,由院(系)党总支(支部)负责日常办学管理,并接受学校党校的业务指导和办学监督。
第五条 分党校校务委员会由3-5人组成,成员在党总支(支部)及团总支负责人中产生。校长由党总支(支部)书记兼任;其下设办公室的主任原则上由团总支及辅导员办公室主任兼任。
第六条 各党总支(支部)要切实把分党校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每学期至少听取一次分党校工作汇报,研究分党校工作。
第七条 分党校办学所需设备和场所,由各院(系)统筹安排。
党校教室必须悬挂标志牌,环境布置要营造党性教育的庄严氛围,设置具有党的奋斗目标、指导思想、基本路线和党员的权利义务、入党誓词、党校有关管理制度规定等内容的板牌。
第二章 任务和责任
第八条 分党校的基本任务
(一)根据学校党校的统一部署,在“统一培训要求,统一培训大纲,统一培训教材,统一命题考试,统一结业证书”的原则下,举办本院(系)大学生入党积极分子骨干培训班。
(二)办学力量较强的分校,可充分发挥党校阵地作用,积极开展学生党员、学生干部教育培训以及院(系)党总支(支部)决定的其他培训、研讨班。
(三)围绕国内外的新形势、新问题和大学生思想实际,积极开展大学生党建理论研究工作,指导大学生的政治理论学习、调查研究和实践活动。
第九条 根据上级党组织和学校党校的教育培训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具体工作实施计划,报学校党校备案。
第十条 认真参照执行学校党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加强分党校的规范化管理。
第十一条 每学期结束前,分党校向学校党校上报学期工作总结、下学期教育培训工作计划等书面材料。
第十二条 注意积累、总结办学经验,加强与学校党校的交流和协作,反馈办学信息,完善办学机制。
第十三条 完成学校党校布置的工作任务,认真组织、积极参加学校党校组织的各项活动。
第三章 教学管理
第十四条 教学工作是党校的中心工作,实行校、系两级管理体制。学校党校侧重于目标管理,负责制定每学期党校指导性教学计划,并对分党校的教学计划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分党校侧重于过程管理,要在学校党校的统一部署和指导下,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出分党校学期具体教学计划安排,报学校党校审批后组织实施,并报学校教务处备案。
第十五条 分党校培训活动,原则上每学期总学时不超过60学时。分党校要精心组织教学活动,讲究教学方法,严格教学纪律,注重教学效果,努力提高教育质量。
第十六条 教育培训分为课堂理论教学和党性锻炼活动两种形式,实行自学与辅导相结合、课内与课外相组合、学习理论知识与改造世界观增强党性相结合。
第十七条 教育培训内容,要突出党性教育特点,根据不同班次的特点安排。入党积极分子骨干培训主要进行党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入党动机、入党程序和手续的教育,培训学习时间不少于40学时;大学生党员教育培训,可结合他们的思想实际,进行形势任务教育、世界观和人生观、党的生活常识、党性党风教育。
第十八条 教育培训要坚持“答疑释惑、理论联系实际、生动活泼”的教学原则,积极采取现代化手段,增强教学效果。
第十九条 每学期结束后,学校党校会同各分党校,采用座谈会、问卷调查等方式,对党校教师的教学工作进行考核。
第四章 师资队伍
第二十条 党校教师必须具备政治强、业务精、作风正的素质要求,党性原则强,有强烈的事业心、责任感和服务意识,言传身教,教书育人,为人师表。一般应具有中级以上职称或相应的专业理论水平。
第二十一条 分党校教师队伍以兼职教师为主,原则上由学校党校统一聘任。
第二十二条 校内专兼职教师所完成的党校教学工作任务,在工作量计算、酬金发放等方面与业务教学同等对待。每学期结束后,各分党校对相关党校教师的教学工作量进行初步审核后,报学校党校,由学校党校与教务处共同认定。
第五章 工作制度
第二十三条 招生制度
分党校学员的基本条件:中共党员,向党组织递交了入党申请书、积极要求上进、群众基础好、各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入党积极分子。招生工作程序是:学生自愿报名,经团组织推荐,由党总支(支部)审批,填写学员培训登记表并建档备查。
第二十四条 学习考勤制度
学员要严格遵守学习纪律,按时上课,认真听讲,按时完成作业,讲究学习方法,注重学习实效。凡缺课数达2次、或迟到早退达3次,不准参加结业考试,不能结业。学习考勤工作由班主任负责。
第二十五条 学习讨论制度
讨论由思想觉悟和理论水平较高的中共党员主持,做到选好讨论题,发言有提纲,讨论有记录,确保讨论质量。分党校应审阅、保存有关讨论记录,作为对学员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六条 结业考试制度
各类学习班结束时,均需根据不同类型班次特点,采取不同方式进行结业考试和考核。
入党积极分子培训的结业考试成绩作为党员发展对象入党的重要依据。考试由学校党校按照教学大纲内容统一命题,由分党校组织监考和按照统一的标准阅卷评分。监考教师要严格执行考场纪律,模范遵守监考守则;评卷教师要按照严格、公正、准确、及时的原则进行评卷。结业考试不及格,不予补考并不得结业。凡考试作弊者,一律取消分党校学习资格,并按学校有关规定予以纪律处分。
第二十七条 优秀学员评选制度
培训结业时,按学员总人数15%评选优秀学员。优秀学员的基本条件是:学习态度认真,按时完成作业,讨论积极发言,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学习成绩优秀,在学习、工作等各方面都能发挥模范作用和骨干作用。优秀学员评选工作的要求是:发扬民主、坚持标准、全面考核、确保质量。
第二十八条 结业证书核发制度
培训结束后,分党校根据学员的学习纪律、学习总结、结业考试等各方面的综合考核情况确定结业学员名单,报学校党校统一编号备案,核发结业证书。
第二十九条 档案管理制度
分党校要把各期办班工作计划、课程表、学员登记表、考勤表、成绩册、结业学员名单、优秀学员名单、办班总结、优秀学员交流材料、图片资料等有关材料立卷归档,作为党建工作、评优的重要考察依据。
第三十条 班主任工作制度
分党校办班时必须配备一名正式党员身份的教师任班主任,具体负责培训班的各项管理工作。根据工作实际需要,班主任可聘任优秀学生正式党员作为培训班辅导员,协助班主任开展工作。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分党校工作纳入基层党组织的考核评估。
第三十二条 学校党校将定期组织分党校工作考评,表彰先进。
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由学校党校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